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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只會跑的更快了,總加速師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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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34號),共18條,於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規明確授權政府部門調查因外部壓力轉移供應鏈的企業,並且還可以禁止涉嫌相關公司及個人離境——外企若將采購、生產或將訂單轉移出中國,都可能被納入調查范圍。一旦認定,處罰手段包括:禁止其在華投資、限制貨物與技術進出口、禁止相關人員入境、撤銷在華工作和居留資格、限制出境等。據悉這是中國首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領域的行政法規。




出台過程:


2026年3月13日,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3月31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第834號予以公布,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月7日,新華社受權發布全文,之後各大媒體紛紛轉載與解讀。其立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工作原則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相關背景:

該新規出台有幾大背景:1.2018年中美貿易摩擦以來,美國先後通過《芯片與科學法案》《通脹削減法案》,歐盟、日、韓亦相繼推出“去風險化”政策。部分跨國企業開始重新評估在華采購與生產布局。2.中國此前已陸續建立涉外法律工具箱,如《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反外國制裁法》《對外關系法》《出口管制法》《數據安全法》等。3.“產業鏈自主可控”、“供應鏈韌性”已成為近兩年的政策高頻詞,而此規首次將“關鍵領域清單”的識別與動態調整機制寫入。




主要條款:


以下三條規定受到高度關注:

第十四條 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在產業鏈供應鏈方面對我國采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實施或者協助實施損害我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行為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對有關措施或者行為開展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程序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收取特別費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等,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措施或者行為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采取反制措施。

第十五條 外國組織、個人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我國公民、組織的正常交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措施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對我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開展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調查可以采取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或者復制相關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有關當事人應當配合調查。調查期間,當事人可以陳述、申辯。根據調查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外國組織、個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與我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國境內投資,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禁止或者限制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關人員在我國境內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資格等措施。有關措施可以適用於外國組織、個人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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